因“低頭族”導致的車禍事件已屢見不鮮。新聞晨報近日聯合大申網發起《人大代表建議開車“低頭”入刑,你怎麼看》的網絡調查,針對開車“低頭族”,62.61%的受訪者贊成將開車玩手機行為入刑(11月6日《新聞晨報》)。
  這些年,因“低頭族”導致的車禍事件屢見不鮮。一條微博,一則微信,可能分分鐘就成了奪命的死神。即便是利用等紅燈的間隙玩手機,也是造成交通擁堵的重要原因。綜觀各國對開車玩手機的態度,嚴刑峻法似乎是不二選擇。譬如英國道路交通安全的新法規規定,開車打電話的行為一旦被髮現,最高可判入獄兩年;新加坡對開車打電話的初犯者最高罰款1000新元、監禁6個月,對再犯者最高罰款2000新元,監禁1年。
  遵循這樣的思路,要求將“開車玩手機”入刑,好像也合情合理。不過仔細想想,動輒就入刑的訴求,似乎也不夠審慎。根據我國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規定,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、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。違反規定的駕駛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,並記2分。其實只要罰則執行到位,有幾個司機敢拿駕駛證罰分開玩笑?反言之,開車玩手機司空見慣,一定程度上不也是執法懈怠嬌慣出來的麽?執法不嚴的病癥,不能都向“有法可依”求解。
  刑罰輕緩化是刑罰謙抑的必然要求,動輒就要求將其他規則能解決的問題“入刑”處理,這也是“立法依賴症”的表現。果真如此下去,司法體系與刑罰原則就要成為情緒化立法的受害者。開車玩手機該治理,但在路徑選擇上,還是慎重扔到刑罰的筐里。
  江蘇 鄧海建/媒體人  (原標題:開車“低頭”入刑藥方過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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